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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4 22:30:1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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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

为体现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市住建委窗口受理事项的规范化管理,实行市住建委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请人在市住建委窗口申请办理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该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所需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间和期限等,并提供相关规范性资料。

第二条 市住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语言应当文明规范,态度热情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详细准确地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市住建委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按照各类事项要求和程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尽快予以办理或受理;因材料不齐全而不能立即办理或受理的,应当使用《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使其满意而归。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事项,应该向申请人耐心地进行解释,告知其有关的法律依据,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尽可能为其指出解决的途径。

第四条 窗口受理后,经实质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审核、审批人员应签署书面意见,根据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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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窗口受理人员应该向申请人耐心地进行解释,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救济途径。

第五条 市住建委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不熟悉业务以及其他任何借口,敷衍、怠慢和拒绝申请人。

第六条 市住建委窗口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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