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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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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土法[2007]6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07]67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完善政府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经市政府同意,土地储备机构以收购、收回、征收、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并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保证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制订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工 1 / 2

作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处联系。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土地储备制度,保证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各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以收购、收回、征收、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并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中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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