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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6 6:22:3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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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明确。

说明:原《规则》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在交通部及部局一些通知中对液货船和客船船员的要求单独进行了强调,从《规则》结构上看不是十分合理,条文与前章难免重复。另外按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分开处理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的原则,《规则》修订中原《规则》第四章的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的要求无法在新《规则》中描述,需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考虑。综合考虑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2、适当增加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

适当增加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特别是晋升船长。初步考虑,将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其他保持目前规定。 说明:目前我国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特别是管理级船员资历偏短,船员晋升过快,船员结构不尽合理(船长、轮机长相对过多,大副大管轮轮相对不足),船员实际能力和航海经历不足;考虑到船长负责整条船舶的营运安全,与大副业务上的跳跃较大,故考虑将大副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

3、适当调整职务晋升学历要求(入门学历坚持中专或两年制) 在满足公约要求的资历基础上,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为航海类中

专或两年制,在晋升无限航区管理级船员的时候如不满足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在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时通过延长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允许其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解决目前困扰目前工作的学历问题。二副晋升大副(二管轮晋升大管轮)的资历要求增加18个月调整为30个月;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增加12个月,调整为36(大管轮晋升轮机长为30)个月。”对晋升管理级船员,如不满足一般原则的学历要求,通过适当延长海上服务资历的方式解决后,函授学历在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不予认可,对于脱产的函授以1年或2年的适任培训合格证明来证明。 说明:目前在职的普通商船上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进行职务晋升,必须通过函授或一年脱产培训等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而液货船员上的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必须通过函授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实际上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另外船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对船员的适任能力尤为重要,故考虑在目前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晋升的途径,通过延长资历要求的途径解决目前

困扰工作的学历问题。

4、在晋升三副、三管轮要求的服务资历中,明确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三管轮和初级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要求的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持证和服务资历的要求。

说明:原《规则》没有明确,在操作中有的航海院校核海事机构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培训和考试,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规则》的本义。

5、适当降低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的航区和船舶等级要求

考虑: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可以降低航区或船舶等级要求,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说明:目前我国总体上国际航线的船员多,国内航线的船员相对较少,一等的船员多,二等的船员相对较少,国内航海院校培养的也主要是国际航线的一等船员;另外总体上讲目前我国国际航线的船员素质相对较高,按照原《规则》的有关职务晋升资历要求,服务的航区、等级必须与适任证书相对应,无限航区的船员不愿意在国内航线上任职,这样照成国内船舶的配员的困难,同时也对我国沿海海上运输的安全存在隐患,通过本次修订,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国内航运

的发展和海上运输安全的提升。

四、第四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31-39条) 1、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同时调整章节结构

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将原《规则》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合并在一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

说明:考试、评估不是行政许可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能设立考试、评估条件,同时考虑到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基本一致,故在规则修改中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放在第三章。申请考试的相关要求在规则中以较少的条款带过。

2、将原《规则》“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统一为“船上培训” 五、第五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40-46条)

1、对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 说明:原《规则》规定“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法条理解,只要在适任证书适用的范围任职均可,可以理解为高类别、高等级、高职务的船员,可以在低类别、低等级船上担任低职务,也就是说极端情况甲类船长5年内一直做丁类船长也可以再有效换证。目前各个海事局理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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