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2016〕6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
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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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浙江省《关于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新一轮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2号),建立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位点内涵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质量为核心,以突出重点优势特色学科为导向,以注重发展、保障质量、分类评价为原则,分配研究生招生指标。
注重发展。紧密围绕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和省重点高校建设的需求,招生指标向高水平科研平台、高质量科研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的学院(研究机构)倾斜。
保障质量。坚持招生指标分配与培养质量、学位点建设水平相匹配,统筹考虑各学院近三年招生基本规模、具备招生资格导师数、培养质量、学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和升学率等情况。
分类评价。兼顾各学院的特殊性、学科门类和培养类型的差异性,对各学院按照人文社科、理工科和艺体类进行分类统计,分配招生指标。
二、分配办法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标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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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标由基本指标、发展指标、单列指标和调整指标四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指标占总指标的60%,发展指标占总指标的38%,单列指标占总指标的2%。学校将教育部当年度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总指标(不含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先提取2%的单列指标,然后参照近三年各类别招生指标平均数按比例分类分配。
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学院基本指标+学院发展指标+学院分配到的单列指标-调整指标,其中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因主要面向在职人员招生,不纳入计算范围,参考近三年该学位点招生指标数予以划拨。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因其专业特殊性,根据学院当年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基本指标。学院基本指标=60%*[同类单位招生基本指标数*学院所占比例*80%+(学院当年具备招生资格硕士生导师数/同类单位当年具备招生资格硕士生导师数)*同类单位招生基本指标数*20%]。根据近三年招生指标平均数确定各学院在同类别中所占比例。当年具备招生资格硕士生导师数不含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导师,若1位导师在2个及以上学院担任导师,以平均值分别计入,比如1位导师在2个学院分别担任导师,则2个学院计分各为0.5。
2.发展指标。学院发展指标=38%*同类单位当年招生指标*YS。YS为学院发展指标系数,依据各学院科研平台、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培养质量等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3.单列指标。在保持各学院(研究机构)协调发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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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指标更多地向培养质量高、研究水平高的导师倾斜,向国家建设亟需的学科专业和我校重点学科专业倾斜,向重点课题和重大成果产出的学科和团队倾斜,相关学院(研究机构)、团队、导师可申请单列指标。
4.调整指标。根据当年一志愿上线率情况、上一年度招生就业情况、当年论文盲审和抽检情况、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违反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规定等情况,扣减招生指标。扣减的指标归入当年单列指标,由学校统一分配。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指标分配办法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指标由基本性指标、竞争性指标、调整指标三部分组成。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度下达的招生指标按比例分配,其中基本性指标占总指标的70%左右,按各学位点平均分配,但同时必须达到当年实际上线人数与基础性指标1.2:1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扣除相应的基础性指标,直到达到1.2:1为止,扣除的指标由学校统一再分配。
2.竞争性指标占总指标的30%左右,根据上年度获得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总量情况,以及当年度实际上线人数进行分配。
3.指标向高层次人才、高水平科研平台、学校优先发展的交叉学科、高水平科研成果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倾斜。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优秀博士论文、博士培养质量优秀的导师和学位点,可以适当增加招生指标。
4.调整指标是指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违反学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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