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防范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法处理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教学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和工作职责,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应树立敬业意识,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对各类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三个类别。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指因当事人的重大失误或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对教学产生恶劣影响和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指因当事人的较大失误或其他因素而造成的对教学产生较为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指因当事人的失误或其他因素而造成的对教学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教学事故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进行认定(附件1)。
表中未列的各类各级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界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岗位津贴。三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提级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
责任教师在当学年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提级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责任教师在当学年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津贴。
责任教师当学年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教学事故的处理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填报《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2),并随附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说明材料和检讨反思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具体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替代。对学院(部)或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的负责人以及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的教学检查人员,应一并列为责任人,教学事故类别和等级依照《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进行认定和区分。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等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三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审定;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学院(部)发现教学事故后应认真查实,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要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处理意见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受处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诉应递交《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表》(附件3)。申诉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3.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收到三级教学事故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申诉材料转交申诉人所在单位。
申诉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务科、系(教研室)、督导组、分工会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核查复议工作小组,对申诉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全面核实。
核查复议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诉人提出申诉后15日内作出复议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收到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成立由教务处处长任组长,人事处、责任人所在单位、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的核查复议小组,对申诉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全面核实。
核查复议小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诉人提出申诉后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复议处理决定为最终裁决,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将申诉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复议处理决定变更后,教务处、人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处理决定的变更。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杭州师范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杭师院(2006)160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
2.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3.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表
主题词:教学 事故处理 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 附件1:
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
等级 分类 序号 1 事故定义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后续课程开课计划的实施的。 无故旷教(含实验课)或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导致未能正常开课或不能落实教学任务,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实习工作管理不善,玩忽职守,导致学生人身伤亡的。 在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故意泄露考题,或在评4 定、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中弄虚作假,或评阅试卷不认真,造成恶劣影响,学生反映强烈的。 5 因监考失职造成试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或对作弊学生不作处理、不上报的。 在讲课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6 一级 2 3 教 学 类 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在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或殴打,导致严重后果。 因延误上课通知、临时教学调度通知或因通知内容不当而造成二个以上(含二个)教学班秩序混乱的。 因排课、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2个以上(含2个)教学班的。 7 8 9 教 学 管 理 类 10 对各类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和处理的。 11 故意出具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学历等各类证书和成绩等证明的。 12 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的。 13 故意泄露试题或答案,造成较大影响的。 14 缺失学生试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的。 教 学 15 修缮或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保 障 类 16 1 2 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损坏的。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或不认真执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而擅自调课、停课的;或者调停课获批后未通知学生到位,造成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的。 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的。 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10分钟以上的。 实验、技能等课程上课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20分钟以上的。 上课(含监考)时携带的移动电话发出声响,并当堂回复的。 未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授课时数或未经学院(部)同意,擅自舍弃、遗漏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整章内容的。 在教学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学生必须住院治疗的。 任课教师报送成绩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或增添学生成绩的人数占一个教学班10%以上的。 同一学期同门课程A、B卷或近三年内同门课程试卷的重复3 4 5 6 7 教 学 类 二级 8 9 10 率高于20%(含)以上的,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受到影响,或试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程提前1/2时间结束的。 11 12 13 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未获批准不参加监考,或请学生代为监考的。 因工作疏忽,考试完毕后收回试卷数与实考数不符而无法追回的。 因工作疏忽造成在辅导、答疑、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试题泄密现象的。 授课班级1/2以上学生认为教师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生对课程教学的评价结果的。 因延误上课通知、临时教学调度通知或因通知内容不当而造成一个教学班秩序混乱的。 因排课、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1个教学班的。 14 在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造成较大影响。 15 教 学 管 理 类 16 教学计划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的。 17 18 19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的。 因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指将证书发给不应获得证书者)的。 20 教学任务不落实,开学第一周内未安排教师而影响教学的。 21 22 对各类教学事故,无特殊原因不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23 故意泄露试题或答案,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24 缺失学生试卷,导致一个班半数以上学生没有成绩的。 教 学 保 障 类 25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 26 27 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15分钟以上的。 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1 2 3 4 5 6 发原因)而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的。 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10分钟以内的。 教师在上实验、技能等课程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20分钟以内的。 上课(含监考)时携带移动电话发出声响,干扰教学秩序的。 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无正当理由调课、请人代课或者更改上课时间、地点的。 布置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等)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的数量。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学进度表、毕业论文评审表和课程考核7 成绩登记表等各种教学报表(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的。 8 9 10 教学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者造成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的。 因教师不负责任,批改学生试卷成绩差错达±10分(含)以上,报送后产生严重后果的。 任课教师报送成绩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或增添学生成绩的人数占一个教学班10%以下的。 开考时间已到,主考、监考教师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不能按时开始的。 三级 教 学 类 11 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的。 12 13 14 教 学 管 理 类 教 学 保 障 类
在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监考教师考前未认真清场或监考不认真,做上网、观看手机等与监考无关之事的。 15 过失泄露试题或答案,造成较大影响的。 16 缺失学生试卷,导致个别学生没有成绩的。 17 教室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3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的。 18 教室卫生环境脏乱差,影响上课等教学活动的。 19 教师休息室未按时开门,或供水等服务、保障条件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2:
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责任人姓名 职称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可附页) 教学事故判定的 主要事实依据 教学事故判定的 文件依据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等级的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 教务处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最终认定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随附与认定教学事故有关的其它材料。
职工号 职务 附件3:
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表
教学事故申诉人姓名 职称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职工号 职务 申诉事件 (可附页) 申诉理由 申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诉受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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