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各类津贴补助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在公司实现产值、效益不断扭转的过程中,广大在岗员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承担着超常的压力,付出了艰辛的汗水,经受住了市场经济的冲击,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结合企业实际,在严格执行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实行各类津贴、补助。
一、津贴和补贴享受人员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工作人员。
二、津贴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施工流动津贴:
津贴标准(元/日) 项目部、分公司机关 工程队、架子队 5 8 5 10 12 15 Ⅰ Ⅱ Ⅲ Ⅳ Ⅴ 北京、天津、上海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河北、广西、福建、广东、海南、重庆 陕西、四川、贵州、云南、 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吉林、辽宁、黑龙江、 新疆、西藏 类别 适 用 地 区 (二)高原、风沙、高寒地区补贴:处于高原、风沙、高寒地区施工员工,可享受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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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原地区补贴标准:在海拔2000-3500m地区工作的员工,可享受25元/天的补贴;在海拔3500m以上地区工作的员工,可享受35元/天的补贴。
2、风沙地区补贴标准:风沙期间,在风沙Ⅰ类地区工作的员工,施工期间可享受15元/天的补贴;在风沙Ⅱ类地区工作的员工,施工期间可享受10元/天的补贴。
风沙Ⅰ类地区为常年风沙较大的隔壁、干旱沙漠、地表无植被覆盖的地区;风沙Ⅱ类地区为超过半年期风沙比较大的隔壁、半干旱沙漠区、地表有少量植被覆盖地区。
3、高寒地区补贴标准:
冬季期间,在高寒Ⅰ类地区工作的员工,施工冬季期间可享受30元/天的补贴;在高寒Ⅱ类地区工作的员工,施工冬季期间可享受20元/天的补贴。
高寒Ⅰ类地区为年平均气温0℃以下,年最低气温-50℃以下,冬季时间超过8个月的地区;高寒Ⅱ类地区为年平均气温5℃以下,年最低气温-30℃以下,冬季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区。冬季施工期间为当地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0℃以下的期间。
(三)未休假补贴。员工享有休假的权利,所属各单位要积极安排员工休两地分居假、带薪年假及单身员工探父母假。如符合休假条件,因工作繁忙年度内无法休上述假期,年底按照本人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30天×未休假天数,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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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补助
1、伙食补助费:每人8元/天,机关、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补助,随本人工资发放。其他基层单位,在食堂统一就餐的人员,其补贴直接补给食堂;不在食堂就餐的人员,其补贴随本人工资发放。
2、过节费补助:春节、国庆节800元/人;元旦、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500元/人。
四、有关事宜说明
(一)以上各项津贴可以兼得,并与员工出勤情况挂钩,实行动态管理,按月考核计发。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休假期间不享受各类津贴、补助。
(三)所有津贴、补助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实施。 (四)工程队、架子队员工各项津贴、补贴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并做表直接发放到个人。
五、要求
1、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薪酬管理理念。号召带领广大员工积极奋战,团结一致,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得到持续长久增长。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标准。现正在执行的高原、高寒、风沙津贴标准不做变动,有新上场项目符合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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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施工当地政府部门如有高温补贴等文件规定的,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4、各类津贴、补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现有项目高原、高寒、风沙津贴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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