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规定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条 【规划的地位和效力】
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 【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区域规划是对跨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全部活动编制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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