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民发[2011]46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民发〔2011〕4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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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发〔2009〕8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医疗费用的优惠和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2 / 4
(三)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和参保资助;
(四)个人负担与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五)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管理和实施。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开展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市、县(市)区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参保资助和门诊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
(一)参保资助。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二)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给予门诊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3 / 4
(三)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
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年度内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年度内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达到10000元,但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当年度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在核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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