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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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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藏政发[2018]1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2 【实施日期】201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藏政发〔2018〕1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1990年至2016年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

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十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附件:1.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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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 序文号 号 1 2 3 4 5 6 藏政发〔1997 〕76 号 藏政发〔1997 〕83 号 文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资源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县及县以下电站电价规范管理的通知 制定日期 1997 年10 月21 日 1997 年11 月11 日 2000 年3月17 日 2000 年7月28 日 2002 年12 月26 日 藏政发〔2000 〕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聘用外国专家管理暂号 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2000 〕39 号 藏政发〔2002 〕70 号 藏政发〔2006 〕36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内企业参照执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内企业参照执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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