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 施;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 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 证会。 12.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1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4.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不少于2人;
第二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
1.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 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3.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4. 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 他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5.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6.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7.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8.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①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②安全费用提取;③使用的程序;④职责及 权限;⑤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9.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三篇 特种作业管理
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 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 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 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㈡ 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㈢ 初中及以上学历;㈣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书。 4. 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制的《操作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5. 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 (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
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 书有效期延期2年。
9.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 为合格。
第四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1. 根据《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打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 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 封闭循环链。
第五篇 机械管理
1. 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监理、 产权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市建设 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2.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同时具备A级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护资质生产企业的人 员报考建造师资格,并为其注册等提供便利。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㈠ 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㈡ 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㈢ 经 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有年检合格证书。
6.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
重机、高处作业吊蓝、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六篇 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 入下一道工序。
5.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篇 动态考核管理
1.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施工企业包括:总包企业和分包(劳务)企业。 2.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相关人员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取得安 全监理上岗证书的安全监理员。 3. 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是根据对其施工、监理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4. 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对其进行记分、考核和处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5.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为12个月。
6. 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 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7.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第八篇 事故管理
1.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完成督办事项
2.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3.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
4.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工程项目“谁受监谁主管”的原则实施。
5. 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6. 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7.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8.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 日,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9.建筑施工行业主要的伤亡事故类型有; 1)高处坠落;2)物体打击;3)触电事故;4)机械伤害;5)坍塌。
第九篇 其他(
1. 2020年,我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 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 全面开展①安全达标;②开展以岗位达标;③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期生产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 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4. 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5.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6. 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7. 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 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实训系统。 8. 建立安全培训示视频课程体系。
9. 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系统,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10. 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11. 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12.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13. 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4. 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5.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业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16.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 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 者合同中予以明确。
17.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
18.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9. 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
20.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并经注册的人员,注册书在有效期的,可以视同取得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
21. 鼓励从业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学历和学位或者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22.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 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23. 临时房屋的拆除实施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
24. 推行使用标准化、定型化、满足防火要求、易于拼装、循环使用的整体箱式房屋。严禁使 用水泥珍珠岩保温复合板临建房屋。
25. 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 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火栓周围3米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 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要求。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 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26. 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7. 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
28. 本市推行使用标准化、定型化、满足消防要求、易于拼装、循环使用的整体箱式房屋和装配式房屋。
29.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 规标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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