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浙政函[2015]9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浙政函〔2015〕99号)
义乌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义政〔2015〕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市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原则同意《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你市在试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行政争议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后,对仍向上一级主管 1 / 2
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要及时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避免引发新的行政争议。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深化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做到职责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力量到位,加快形成权责统一、高效运行、权威公正的行政复议体制,为全省提供经验和示范。
四、省级有关单位和金华市要加强对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法制办和省编委办。
附件: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附件:
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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