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安全等级划分及
平面布置标准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加气站安全等级划分及平面布置标准
1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LNG加气站 级别 LNG储罐总容积 (m) 一级 二级 三级 120<V≤180 60<V≤120 ≤60 注:V为LNG储罐总容积。 3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 LNG储罐总容积 (m) 120<V≤180 60<V≤120 ≤60 3LNG储罐单罐容积(m) ≤60 ≤60 3LNG储罐单罐容积 (m) ≤60 ≤60 3CNG储气总容积 (m) 12 9 8 3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与加油站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与加油站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LNG储罐总容积与油品储罐总容
LNG储罐总容积
合建站等级
(m)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1:V为LNG储罐、油罐总容积。
注2:油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GB50156的有关规定;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本规范表的规定。
≤120 ≤60 ≤60
3
积合计 (m)
150<V≤210 90<V≤150
≤90
3
2 站址选择及防火间距
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与道路交叉路口的距离应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 加气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 别 项 目 一级站 LNG储罐 二级站 三级站 放散管 管 口 LNG 卸车口
级 别 项 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 m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 路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快速路、主干路; 12 高速、Ⅰ、Ⅱ级 道 路 次干路、支路; 10 Ⅲ、Ⅳ级 无绝缘层 架空电力线 有绝缘层 国家Ⅰ、Ⅱ级 架空通信线 一般 1倍杆高 倍杆高 倍杆高 倍杆高 倍杆高 1倍杆高 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倍杆高 倍杆高 8 8 6 6 10 8 8 8 40 80 12 35 60 10 30 50 10 25 50 10 25 50 10 3LNG储罐 一级站 80 二级站 80 30 20 16 30 三级站 80 25 16 14 25 放散管 管 口 50 25 20 15 25 LNG 卸车口 50 25 20 15 25 25 18 35 25 22 20 20 20 注1: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的划分应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注2: 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注3: 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30%和20%。 注4: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的独立民用建筑物(非明火),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 注5: 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则储罐、加气机和放散管与该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的距离减少20%。 注6: 对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铁路线、公路线,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3 站内平面布置 围墙
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25m,且满足表中防火间距的倍时,相邻一侧可为非实体围墙。
面向加气站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道路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LNG槽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其他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m。 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站内道路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防护堤
LNG储罐四周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非燃烧实体材料。
b)防护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单个最大LNG储罐的容量。 c)防护堤高于堤内地面不宜小于0.6m。
防护堤内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1/2直径,且不应小于2m。 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CNG高压瓶组或储气井。 防护堤内宜设置排水设施,但不应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加气岛及罩棚的设置
加气岛应高出加气区地坪~0.20m;宽度不应小于1.2m。 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加气岛宜设置非燃烧材料的罩棚,罩棚净高不应小于5m;罩棚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0m;
b)罩棚支柱距加气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c)加气区应设照明灯,照度不得小于100 lx。
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防撞柱(栏)高度不应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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