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民事诉讼》知识考点:简易
程序的内容
(一)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 第一审。
2. 适用的案件范围 《民诉》第157条
(1) 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 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二) 简易程序的特点
1. 传唤方式简便:(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 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 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3. 审限很短: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4?重视调解: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三)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 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 序审理。
(2) 发现方式:
①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
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民诉》第 163条
(3) 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 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 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 转换条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法院
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四) 小额程序《民诉》第162条 1?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 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分之三十以下的。
2. 特点: (1) 必须适用; (2) 一审终审。
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