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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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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

作者:谢恩芝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 要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辩护律师阅卷权方面有很大的变化,该变化曾一度引起广泛的争议。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问题再次涉足,而且是修改的重点之一,其目的是在加强控辩双方对抗性同时,强化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障和改善,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尤为重要。本文试从《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案中涉足的辩护律师阅卷权相关规定进行探讨,了解其发展的轨迹,探寻其理性回归的路径。

关键词 辩护律师 阅卷权 控辩对抗 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30-03

我国在2012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此次修改距1996年修改16年之久,而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到110个条文。有关辩护制度的修改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其中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部分又是最引人关注的部分之一。此次修改中规定辩护律师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始,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1996年所规定的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相比有实质的区别。本文试从这些变化中解读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精神,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的内涵,更好的理解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更加合理理性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的演变

自清末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受日本法文化的影响,在清末尝试制定的法典中,以日本1890年《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其中很重要的法典之一。但由于清王朝的覆灭,这些法典都没能真正实施,但民国时期继承了该法律文化。而日本自民治维新后法律文化一直深受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到二战之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体例。因此我国自清末以来的法律就具有了典型的大陆法系色彩。在这样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以侦查为中心。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黄金阶段,谁能在收集证据的环节占据优势,谁就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我国法律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有调查取证权,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中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但因其行使难度很大,而无多大实质意义。由此作为诉讼中重要的一方主体辩护方,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出于严重的劣势状态。因此要最大限度去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最好的方式就是建立完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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