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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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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文摘要 ??????????????????????? 1 英文摘要 ??????????????????????? 1 一、 引言 ??????????????????????? 2 二、 交通肇事罪认定??????????????????? 2 (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2 (二)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3 (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4 三、 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 5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存在范围之争?????????? 5 (二)自首认定问题存在冲突的根源???????????? 6 (三)对行政法义务和双重评价观点之否定????????? 7 四、设立危险驾驶罪必要性分析?????????????? 8 五、结语???????????????????????? 10

参考文献 ?????????????????????? 11

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朱朋良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日常多发犯罪之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对本罪进行全面的研究对于增加公众的交通安全知识,加强驾驶人社会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诸多学者对交通肇事罪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和历史的方法,结合自己的观点及新近发生的案例,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以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分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并就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问题加以重点阐明,另对现阶段在我国设立危险驾驶罪作了简要的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司法走向进行了瞻望。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自首;危险驾驶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4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raffic Crime and Legislation

Zhupengliang

Abstract: Traffic crime is one of the daily multiple crimes, on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tremendous harm to this crime, a comprehensive study to increase public knowledge of traffic safety,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driving people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in many scholars on traffic crime on the basis of theoretical studies, and history, combined with its own viewpoint and recent case law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s, as well as the related crime case brief discussion of, and traffic casualities is counted from the date of issue to be important to clarify, the other on this stage in our establishment there made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last hit crime of judicial trend was looking for.

Keywords:traffic accident crime;identification;confession to justice;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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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交通运输事业也日益发达。与此同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肇事案件也大幅度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今年来,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又唤起了法学界乃至社会对交通肇事犯罪的特别关注。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一些相关问题却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这无疑给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及处罚带来了困难。本文拟从理论上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多发性犯罪,被称为“过失犯罪之王”。据统计,我国“去年仅上半年就发生交通事故107193起,致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全年发生交通事故238351起,致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具有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来看,甚至已远远超过暴力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并未作出特别限定。在本罪主体问题中,“最值得研究的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等人员,可否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笔者也认为在立法上肯定单位主管人员等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资格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现代社会国家对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大多只注意到现场人员,而忽视了管理监督者的监督责任,不利于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故20世纪60年代以后,日本等国家的学者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③以弥补传统过失理论的不足。根据监督过失理论,立法便可对单位主管等人员因其疏于监督而对其定罪处罚,以有效地防范事故类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但“过失仅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①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OL].http://www.gov.cn/n16/n85753/n85750/1987675.html

肖中华 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8/3/1206528609.htm ③

随着高科技在企业生产领域的广泛运用,企业灾害给社会公共生产生活带来的危险往往很难具体预见,为维护公共安全,增强企业的社会安全注意义务,国外刑法理论上出现了“新新过失论”,即主张企业有关人员即使对事故的发生无具体预见可能性,但只要对其行为足以致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发生某种危害有一般的预见,就应认定其存在过失。因为有关人员对于危害的发生应当具有一般的不安感或畏惧感。这种学说在日本、德国现已成为认定监督过失成立的有力理论根据。值得我们借鉴。

2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即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虽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或虽发生了严重后果,但不是由违章行为引起的,均不构成本罪,“因为这种关系的有无决定着行为人对这一结果客观责任的有无,也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全部行使责任的有无”;②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可能构成其他过失类犯罪。③

准确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区分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以及相似犯罪有重要意义。

(二)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1、将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定罪量刑因素是否科学

最高院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构成本罪基本犯的条件,第四条规定了构成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这两条内容分别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定罪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解释》将“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之一,是否科学?按照《解释》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假设行为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后果特别巨大,在交通肇事中也负全部责任,但只要他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或60万元以下(比如只剩下29万元无能力赔偿),便不构成犯罪,这不是清楚的向社会表明“金钱可以赎罪、赎刑”吗?如此规定,势必造成富人和穷人在同样只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待遇的不公正,而且造成的损失愈大,待遇的不公正程度越高。富人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而赎罪赎刑,穷人却由于不能赔偿损失只能被定罪量刑,特别是《解释》第九条还赋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在《解释》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本地起点数额标准的权利,这就为司法实践中花钱赎罪大开方便之门,这种做法不但与刑法的规定不相符,还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不利于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预防和惩处,相反在一定程度上会纵容某些交通肇事犯罪人再次犯罪

①②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03页 程明岗 .刑法中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N] .人民检察 .2010(3) ③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2-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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