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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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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5 【实施日期】2015.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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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区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 2 / 3

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存货等。处置原由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报损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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