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及争议解决机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分级制定相关防止污染的措施和惩罚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3)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饮用水安全保护制度,但这些制度还需要加强实施,尤其是在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跨地区水源保护区划定等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环境法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之间关系
答:(1)浓度控制方法的含义:浓度控制是采用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来控制环境质量的方法。
(2)总量控制方法的含义:总量控制则是根据区域环境目标的要求,预先推算出达到该环境目标所允许的环境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然后再通过优化计算,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指标分配到各个污染源。
(3)浓度控制方法的利弊。
弊端:只控制单个排污口的限量,企业可以采取稀释污染物浓度增加排污量的方式来达到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而且即使所有企业达标排放,在工业密集区也会造成一定面积内污染物总量的增大并超过环境容量,其结果仍然造成环境的污染。 优势:操作方便,控制简单。
(4)结合“泡泡政策”分析总量控制方法的利弊。
优势:根据环境的容量,由环境当局将环境内可以容纳的污染物总量(大泡泡)计算出来,当这个总量被确定下来后便将其分成若干份(小泡泡),然后把这些小泡泡卖给企业,企业
只能在这些小泡泡范围内排放污染物,这样环境当局只需要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行控制就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弊端:总量核算困难,操作难度很大。
(5)我国在核定排污指标时,应结合两者的利弊,将浓度控制方法与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法结合起来,以年度为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浓度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监督。
四、案例分析题
1.周某在诉讼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为什么?
答:周某需要提交pH检测报告、超标排污费缴纳记录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报告。一方面,环保部门检测的PH4.8的结果和排污费的存在已经足以证明两厂存在危害行为。另一方面,大量的死鱼和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之间经济损失25万元足以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至于行为和损害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由被告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周某只需对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的排污行为和周某鱼塘中鱼类大量死亡的事实提供证据。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石料厂排放的废水 pH 值符合排放标准,但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石料厂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石化染料厂对于其环保局出具的检测报告只是说明不用承担行政责任,但是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无关。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因为向国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能免除硫酸厂由于排污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缴纳排污费是排污主体的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责任,两者并不重叠。
1.A矿业集团欲以天灾为由要求减轻对渔民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必须是措施人采取及时措施后不能避免才可以免责,而本案中A矿业集团并没有采取及时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灾害的发生,所以A矿业集团要求不合理。 2.A矿业集团在事故发生后9天才公告该事件,该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A矿业集团的做法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A矿业集团除对当地渔民造成损失外,还使汀江流域的水环境收到重大破坏,对于环境本身的损害,如何救济?
答:提起环境的公益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由符合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A厂认为地下水资源不需要缴费的观点正确吗?为什么?
答:不正确。地下水和地表水都属于《水法》里的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A厂以自己是央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拒缴水资源费的理由合法吗?
答:不合法。原因是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是政策不能对抗法律,另一方面法律适用需要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是1995年规定,《水法》是2002年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3.如果A厂想要继续取用地下水,应履行什么程序,获得什么权利?
答:A厂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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