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肥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 产品种类
复肥可以分为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一级分类
5 农业生产资料
二级分类 501 化肥
三级分类 501.1 复肥
3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
表2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方法
行业名称 工业
指标名称 从业人员(X)
计量 人
大型 X≥1000
中型 300≤X<1000
小型 20≤X<300
微型 X<20 Y<3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 掺混肥料(BB 肥)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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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540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T 192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总氮含量 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3 部分:总钾含量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2923 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 GB/T 2334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GB/T 24890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 24891 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样品。 5.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3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0g,其中500g作为检验样品,500g作为备用样品。 5.4 样品处置
样品抽取后装入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盖紧瓶盖用四氟带密封,加贴识别标识(注明样品名称、取样地点、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取样日期、规格型号及双方签名)。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运输包装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运输过程造成挤压、变形等损伤。检样与备样需寄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影响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5.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
6 检测要求
6.1 检验项目 680
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复肥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
序号
产品品种
依据标准
检验项目 总氮 有效五氧化二磷
氧化钾
1
复合肥料
GB/T 15063
总养分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粒度 氯离子 总氮 有效五氧化二磷
氧化钾
2
掺混肥料
GB/T 21633
总养分 氯离子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粒度 总氮 有效五氧化二磷
氧化钾
检测方法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 GB/T 8573 GB/T 15063 GB/T 15063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 GB/T 15063 GB/T 8573 GB/T 21633 GB/T 17767.1或 GB/T 22923中3.1
GB/T 8573 GB/T 17767.3 GB/T 17767.1或 GB/T22923 GB/T 8573 GB/T 17767.3 GB/T 18877 GB/T 18877 GB/T19524.2 GB/T19524.1 GB/T 23349 GB/T 23349 GB/T 23349 GB/T 23349 GB/T 23349 GB/T 24891 GB/T 18877
总养分
3
有机 -
无机复混肥料
氯离子
GB/T 18877
有机质 蛔虫卵死亡率 粪大肠菌群数 铅(Pb)含量 镉(Cd)含量 砷(As)含量 铬(Cr)含量 汞(Hg)含量
粒度 酸碱度
6.2 检测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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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经检测,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测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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