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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价费字[200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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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价局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字[2001]250号

★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示,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在全区范围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为此,现将该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精神,取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设立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一)。同时,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预外财综字[1999]066号文规定执行到2000年底的“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费”和“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从2001年元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清理取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要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各地、市、县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的规范和重点,对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清理,由地、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降低土地部门的征地管理费,建设部门的房屋折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签证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请各地、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取消以下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文号 建设部门 (一)房屋租赁鉴证管理费 桂价房字[1997]078号 (二)房屋赠与鉴证费 桂价房字[1997]078号 (三)房屋典当、抵押鉴证费 桂价房字[1997]078号 (四)房屋买卖鉴证费 桂价房字[1997]078号 (五)房屋交换鉴证费 桂价费字[1993]066号

(六)房屋继承、分折鉴证费 桂价费字[1993]066号 土地部门 (七)征地不可预见费 桂价涉字[1994]210号 劳动部门 (八)外来劳动力管理费 桂价费字[1995]034号 卫生防疫部门 (九)工程卫生学综合评价费 桂价费字[1993]169号

附件二:

降低标准后的收费项目、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原收费标准 降低后收费标准 原批准收费文号 (一) 征地管理费 桂价涉字[1994]210号 1 全包方式

(1) 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

征地费总额 3% 2.1% (2) 耕地1000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

征地费总额 4% 2.8%

2 半包方式

(1) 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

征地费总额 2% 1.4% (2) 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

征地费总额 2.5% 1.8% 3 单包方式

(1) 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

征地费总额 1.5% 1% (2) 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

征地费总额 2% 1.4% (二)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补偿安置费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 1 南宁、桂林、柳州 建安工作量 2 其他地级市 建安工作量 3 县城、乡镇 建安工作量 (四) 劳动合同鉴证费 元/份 0.3%-0.6% 2.5‰ 3‰ 3.5‰ 3 0.2%-0.4% 1.8‰ 2.1‰ 2.5‰ 2

桂价费字[1997]447号桂价费字[1993]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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