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一、设计必备条件
项目名称 序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设计单位资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质 2 项目核准 (审批)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 3 井田范围划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的批复文件或定 颁 4 井田勘查地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质报告 查 5 安全预评价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评价单位的资质合格。 报告 6 其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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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开拓与开采
项目名称 序1 矿井开拓 1.井筒 1.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 2.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3.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 1.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1.2 1.不 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2.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井底车场、 地 硐室及主要 3.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 巷道布置 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 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 1.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通达地面的行人安全出 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并且必须有矿井 安全出口 反风时的安全出口。 2.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 3.井下每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2个便于行人的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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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开拓与开采 项目名称 序4.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 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o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 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 45o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 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 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o,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 5.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 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 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1.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井下爆炸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安全出口 3 1.材 井下爆炸材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 3.2.1.2.9条规定。 料库 3.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 作 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3条规定。 4 1.1.主要巷道高 主要运输巷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4和3.2.1.5条规定。 安全间距 6 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1.保护煤柱 保 7 2 矿井开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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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开拓与开采 项目名称 序2.1 2.2 2.审查依据和要求 采掘工作面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采区设计组织 个数 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 回采方式 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突出矿井的 2.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3.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采区巷道布 内, 置 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 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 3 中范围。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水采、非正规采1.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 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伤人的措施。 2.综采支架 2.当采高超过3m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 3.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支4 2.放顶煤采煤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2.6和3.2.2.7条规定。 3 顶板管理 3.支护形式、 井巷支护形式、材料要满足需要、符合规定。 材料 1 开采有冲击 3.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3.1条规定。 地压煤层 2 矿压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3.矿压观测 规 3 4 其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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