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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条文对应解释)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8 4:46:4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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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含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99.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相关解释】民法所称的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

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9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 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197.处理申诉案件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200.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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