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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4 14:18:0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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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5)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期缴存明细;

(7)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转入贷款还款账户(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申请提取当月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扣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同期内缴存额之和后的差额部分后,与职工单个缴存

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柜面提取还贷: 1、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且结清时间距申请日超过一年(12个月)的;

3、与管理中心已签订委托还贷协议的;

4、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四)办理时间

每年办理一次,全年每月1-15日到相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并开具一年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明细、贷款证明(注明贷款行名称、交换行行号);到人民银行打印能反映贷款信息的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2、证明材料经单位核实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柜面提取还贷业务;

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明细及提取金额;符合规定的,办理提取手续,并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四、执行时间

2015年3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开始受理借款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业务。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根据登记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开始与申请人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同时开始办理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

2015年5月1日起管理中心依据委托协议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供的职工每月还款情况,开始实施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16日

南京市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00号 电话:025-8455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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