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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支架施工轨道(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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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支架施工规定(暂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轨道交通脚手架的设计、方案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确保施工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的支架施工。 第三条 制订依据

1、《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2010)

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6、《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 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8、《跨越式施工支架技术规程》(DBJ50-112-2010) 9、《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渝轨道发[2012]27号文)

第四条、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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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架设计

1.1支架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满足工程安全需要。

1.2设计机构在设计计算时应对受力(计算)单元进行明确,并在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以方便施工过程控制和验收。

1.3支架设计时,其组合形式应符合《跨越式施工支架技术规程》(DBJ50-112-2010)的相关规定。

1.4所有需维持既有交通的路中上跨支架设计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支架均应采用型钢、万能杆件、贝雷片作为立柱和横梁,不得采用脚手架;型钢立柱柱身应采用实腹式柱或格构式柱。

1.5立柱下应设高出既有道路路面大于1.8m、宽度不小于1.5m的C30砼防撞墙;钢立柱外缘距防撞墙边的距离不小于0.4m。

2、专项施工方案 2.1方案编制

2.1.1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均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1.2专项方案编制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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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负责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2.1.3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1.4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2方案审核

2.2.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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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再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2.2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再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实施。

2.2.3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2.4专家库的建立: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轨道集团安保部根据建委专家库建立一批分专业、职业道德良好、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相对固定的城市轨道施工专家名单。

2.2.5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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