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高温人数以及接触化学毒物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9.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的总人数。
10.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煤矿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总数。
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
11.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煤矿对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12.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3.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
9
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4.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5.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6.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17.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多次参加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或因转岗等原因多次参加岗前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
18.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的要求,在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从业人员中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
10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表2执行。
表2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体检对象 在岗人员 煤尘(以煤尘为主)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岩尘(以岩尘为主) 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接触有害物质 检查周期 2年1次 每年1次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19.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不包括普通健康检查。
20.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前统计煤矿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关情况,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暂不统计。
(1)总尘,是总粉尘的简称,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
(2)呼尘,是呼吸性粉尘的简称,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
11
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
(3)噪声,是指生产性噪声,即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又分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和脉冲噪声。其测量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
(4)高温作业,指在生产过程中工作地点的平均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等于或者大于25℃的作业。WBGT指数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符合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
(5)化学毒物,是指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化学物质。煤矿作业场所常见化学毒物有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等。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 160.28)、《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GBZ/T 160.3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29)等。
21.检测点数:指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的规定,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作业点数的总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选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检测的,所
1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