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治理公约
(试行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州市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服务区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服务区的治理能够达到高标准要求,使区域内各方行为有公开、明确的规章可遵循,特制定《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治理公约(试行版)》(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服务区业主、租户及治理者均有约束力,公约约束力内涉及治理者、业主及租户的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及其附件,及依据本公约给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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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守则。
第一章 定 义
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1
公约——指本文件及其中之附件,且泛指依据本公约给予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 1.2
地块——指依照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治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地租赁合同而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土地。 1.3
服务区——指坐落于广州大学城中心区的两处临时公共服务区,其中北区占地约11万平方米,南区占地约6万平方米。 1.4 1.5
业主——指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治理有限公司。
公共地点——指业主依照公约指定服务区内的公共地点及业主按照公约第四章第5条划为额外的公共地点,其中包括服务区之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大堂、绿化区、垃圾房、车道、脚踏车停放处、公用车辆停泊及起落货区域、走火通道、走廊、楼梯、共用卫生间、避难层、配电房及消防设备操纵室及为该服务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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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及访客而设立共用之其它地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点及业主保留之地点。 1.6
公共设施——指为该服务区的公众利益而在服务区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装置或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公用卫生间设备、公共照明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排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雕塑像、告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点或保留地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只供个不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1.7
绿化区域——指依照政府有关法令在服务区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地区。 1.8 1.9
保留地点——指业主拥有或仅供业主使用之服务区部分。 治理者——指业主经招标选定的广州广电物业治理有限公司。 1.10
治理规则——指公约及租户守则内之一切条款或规则,以及
用户或治理者按公约授权制定之各项与服务区治理有关之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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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1.11
租赁单位——指业主出租给租户,在服务区作经营使用的物
业。 1.12 1.13
外墙——指服务区的建筑物所有外立面。
租户守则——指业主或治理者依照公约而制定供各租户于使
用其所拥有的单位、公共地点及公共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 1.14
服务区图则——指存放于治理者有关服务区各层之平面图、
结构图,各租户如需查阅,可预约治理者查阅。 1.15
装修手册——指治理者就租户在其所租赁的租赁单位的装
修、更改、改进、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
第二章
总 则
2.1公约是为了维护业主、治理者与租户的利益而设置,业主、治理者与租户均须遵守和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2业主对服务区所有物业拥有所有权,拥有自有转让所有单位的使用权的绝对权利,拥有聘请治理者的绝对权利与制定公约的绝对权利;拥有决定治理费收取标准与收取方法的绝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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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各租户均对其租赁的租赁单位拥有经营使用权,对治理公约拥有修改建议权。
2.4公约给予业主及其招聘的物业治理公司具有即时全权治理服务区的权力。业主聘请广州广电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为服务区的治理者,由该治理者行使公约或业主给予的各种物业治理权利。业主聘请的物业治理公司治理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起计,为期二年。治理期限届满时,由业主决定是否接着聘请原治理公司或另行聘请其他物业治理公司。
2.5任何租户不得因任何缘故自行修改本公约之任何条款或任何由治理者制定的治理制度。
2.6本公约任一条款在法律上可能导致的无效性或部份无效性均不阻碍或减免本公约其他所有条款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对所有业主、租户、治理公司的约束性。
2.7任何租户不得以本公约任何条款为依据或利用本公约的任何疏漏从事或预备从事可能侵害其他租户、治理者或该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活动;更不得利用单元及该项目之任何部份从事违反或不符合中国法律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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