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规范路政执法人员依法行驶路政巡查职责,及时掌握县乡道路路产和运行状况,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遵循全面、规范和巡查与调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路路政巡查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辆。
第四条 公路路政巡查由辖区内各中队按划分的巡查线路和区域组织实施,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的路政执法人员参与。
第五条 公路路政巡查每月有效巡查天数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1次。公路巡查人员巡查时,一般为三人一组。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职责: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职责: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排水沟、桥涵通道、护拦、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职责: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设施等负责路政巡查日志的填写。
驾驶员应相对固定,未经批准,巡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
第六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国家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四)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清障,对养路员进行考核; (五)对突发性的损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举报。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它任务。 (十)巡查完毕,必须按规定填写《公路路政巡查记录》,《路政巡查日志》(包括巡查路线、时间、处理事项和移交问题等),要求记录准确、详实、精炼。
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行驶以下权力: (一)制止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又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有权责令其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三)对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修建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可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四)对各类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和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该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并及时上报。
(五)有权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必须做到:
(一)带齐执法证件、法律文书及其他必要装备、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热情服务。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超载或滥用职权。 (四)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第九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路面范围内有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或发现故障车时,应当在设置临时简易安全警示标志后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清除。
第十条 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情况以及路政许可核准事项的执行情况,规范作业行为。对不规范的行为,必须现场予以纠正,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实施巡查过程中应该认真做好《路政巡查日志》(包括巡查路线、时间、处理事项和移交问题等),履行交接手续,要求记录准确、详实、精炼。
第十二条 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对待当事人或社会各界人士的现场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