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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执法告知书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2 13:42:4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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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告 知 书

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为规范我市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秩序,我市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洁,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二、告知经营人员:

(一)从事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生肉类经营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经营证件,实行亮证经营。

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动植物防疫检疫收费票据。猪肉胴体必须有检疫、检验讫印章、有编号及与编号相符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营牛、羊、鸡产品须具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和专用标志,

(二)应当协助、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在防疫监督机构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经营人员应暂停营业,放下割肉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配合工作。不得手持刀具、高声喧哗和以污言秽语威胁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三)违反《动物防疫法》禁止性规定的,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四)对在说明来意和陈述理由的过程中,继续营业、手持刀具、高声喧哗、转移和控制违禁物品、出言不逊、谩骂、教唆多人参与起哄闹事、长时间纠缠(正常检查一个摊位5分钟)、手持刀具(凶器)指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检查人员的、拒绝检查的,以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或者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告》,对于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监督机构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晋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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