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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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动火作业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人: 负责人 动火分析 年 月 日 时 时间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害辨识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动火部位负责人 动火审批人 年 月 日 时 - 8 -
第三节 高处安全作业规程
一、定义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分级与分类 1、分级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1作业高度在2~5m(含2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1.2作业高度在5~15m(含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3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4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分类
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2.1特殊高处作业
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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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2.5在塔、釜、炉、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安全要求
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1.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安全防护
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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