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合同编号:借字[2016]第 号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住地址: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号码: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住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 (小写)¥185,000.00元。
第三条借款用途: 资金周转 。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2016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借款本息归还方式:
1
A、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可贷后一个月提前分期或一次性归还,到期利随本清。
B、 利息按月计收,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 C、 本金和利息还款方式:
① 银行转账: ,开户账号: ②现金支付地点:河源市建设大道北99号兴业居A栋101号。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贷款利率选择方式: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借款期限内不变。 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七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已收利息如提前还款按违约金收取,不予以退还。 第八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九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
2
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十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抵押担保,由经乙方认可的抵押担保物—— 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手续。抵押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划款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甲方指定的存款户名、帐户。 第十二条逾期和挪用
一、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50%)。
二、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3
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100%)。
三、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四、 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五、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三条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 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 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 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
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