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解决答复某问题或事项的呈请性上行文。
(二)请示的用途
凡是请示上级机关解决问题的公文一般都用请示,具体讲有以下8种情况:
1.涉用方针政策、界限等方向性的重大问题,请示上级给予明确具体的解释;
2.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需要上级指示; 3.某项工作遇到困难需要上级指导;
4.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而无章可循时需要上级答复;
5.本单位意见分歧无法统一需要上级做出裁决; 6.超出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一切事项,如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等需上级机关审批。
7.因本单位情况特殊难以执行上级的统一规定,需要变通处理的问题;
8.其它按规定应向上级请示的问题。
在请示中,既要反对不请示,擅自做主,先斩后奏,又要反对事事请示,滥用请示的问题。
(三)请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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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的种类有3种:求准性请示、解答性请示、批转性请示。
(四)请示的写作方法
请示的结构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四部分。 1.标题。
请示的标题可由发文机关、主题(事由)、文种构成,也可由主题(事由)和文种构成。
标题内容较多需分行时,也应采用梯形或菱形标题。 2.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就是负责受理和答复请示的机关。请示在确定主送机关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国务院办公厅规定: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要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中共中央办公厅也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请示如果多头行文,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机关的答复。
(2)只能主送上级机关,不能送领导者个人。国务院办公厅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中共中央办公厅规定:“‘请示’不应送领导者个人。”
(3)不得越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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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或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规定:“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受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问题。”
3.正文
请示的正文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开头。开头主要表述请示的缘由,是上级机关批复的主要依据。一般来说,这部分要写明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自身没有能力解决的困难,要写得充分、恰当、具体。
(2)主体。主体是表明请示事项的部分,也是请示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请求指示的请示,主体要写明想在哪些具体问题、哪些方面得到指示。请求批准的请示,要把要求批准的事项分条列款一一写明。如果在请求批准的同时还需要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更需要把编制、数量、途经等表达清楚、准确,以便上级及时批准。
(3)结语。在主体之后,另起一段,按程式化语言写明请求批复。程式化语言:如:“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4.落款
落款一般写发文机关名称(全称)和发文日期。如标题中有发文机关落款就不写了。
(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为准) (五)写请示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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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况要确凿,意见要明确。
2.不能有半点虚假,否则会影响上级指示的正确性,对工作造成损失;凡是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下级机关必须拿出自己的意见,并努力使自己所提意见中肯可行,以供上级机关做出正确判断和抉择。 3.要一事一请示。 4.请示和报告不能混用。
五、报告
(一)报告的概念和性质
报告是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都广泛采用的重要上行文。
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二)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1.报告和请示虽然都属于呈请性上行公文,但报告属于陈述性的,请示属于请求性的。
2.目的和作用不同。报告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要求批复;而请示是向上级请求答复、要求批复。
3.呈报时间不同,请示要求在事先行文,报告则是事后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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