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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客滚船审图原则要求(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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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客滚船审图原则

(2004)

1. 概述

1.1 本原则适用于航行于渤海湾水域近海航区的新建客滚船(不包括高速客滚船和火车渡船)。

1.2 本原则所述船舶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滚船。 1.3 驾驶车辆进入客滚船并随船航行的司机及随车人员均属乘客。

1.4 鉴于渤海湾客滚船实际航线情况,此类船的安全操作与管理、稳性、车辆系固、首尾门等应特别加以重视。 1.5 设计原则要求

(1) 不考虑装运危险货物和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 (2) 适当纳入IMO公约新要求。 (3) 安全操作和管理要求。

(4) 舒适性原则,尽可能设计具有良好的横摇性能,为此建议对船体线型、舭龙骨作专门考虑,并尽可能设置减摇装置。

(5) 应考虑到实际营运中对车辆超载的不可控而带来的绑扎困难或经常处于横风状态航行,必须采用减摇装置。

(6) 应尽可能考虑到应急状态下对结构和设备的需求,以满足在应急情况下的操作与安全。

(7) 除露天甲板的车辆处所外的车辆处所,应考虑设计成为闭式车辆处所。

1.6 渤海湾水域系指大三山岛灯塔(38°51ˊ50\,121°49ˊ29\)与成山角灯塔(37°23ˊ41\,122°42ˊ07\)连线以西的水域。 2. 适用的审图依据 2.1 法定要求

(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对客船和滚装处所/特种处所的适用部分(以下简称法规)。

(2) 交通部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文件。

(3) 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中对客船和滚装船的适用部分。 (4) IMO关于车辆系固的有关决议。 (5) 《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2.2 船级要求

(1)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1)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简称钢规); (2) 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1998)及其修改通报。 (3) 中国船级社《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1)

3. 证书

3.1 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要求签发证书并复核和确认相应的计算书:

(1) 客船适航证书 (2) 船舶载重线证书 (3) 船舶吨位证书

(4) 乘客定额证书(考虑航行时间时应按照实际营运的服务航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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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止油污证书

(6) 生活污水证书(如需要时) 3.2 船级证书

(1) 船体入级证书 (2) 轮机入级证书

(3) 除CCS钢规入级符号外,还授予以下附加标志: ① 船舶类型附加标志:

客滚船 Ro/Ro Passenger Ship ② 航区限定附加标志:如 近海航区 Greater Coastal Sevice ③ 定航线附加标志:如

烟台-大连间航行 Yantai-Dalian Sevice

4. 送审图纸资料 4.1 法定部分

(1) 法规附录有关图纸目录。 (2) 另增加以下项目: ① 系固设备(船体上构件和绑扎装置及系固装置)的配备和布置图; ② 车辆系固计算书; ③ 货物系固手册;

④ 全船密性分隔布置图;

⑤ 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排水系统布置图(包括排水口的详情); ⑥ 撤离分析计算书;

⑦ 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备查);

⑧ 减摇装置功能原理说明书及船上布置图(备查)。 ⑨ 船长决策支持系统(备查)。

4.2 船级部分

(1) CCS钢规对干货船和滚装船的适用部分; (2) 首、尾门及车辆跳板的结构图及强度计算书; (3) 车辆甲板结构强度直接计算书(如需要时); (4) 横向强度直接计算书。

5. 具体要求 5.1 法定部分 (1) 载重线

按法规第3篇及第4篇第2-1章1.3的要求。滚装甲板(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水密完整性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1章B部分第20-2条1款的规定。

(2) 完整稳性

按法规第4篇第7章关于客船的要求。其中,2.2.2的内容修改为:任何载有车辆的装载情况下,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GM值应不小于0.3 m,计算时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重心高度同(3)。 (3) 破舱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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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规第4篇第2-1章对客船的要求,其中,载客400人及以上的客滚船还应满足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1章第8-2条的要求;计算破舱稳性时,特种处所/滚装处所的渗透率按0.9计取;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重心高度按以下规定组合计算:

① 空车重心高度(假定油箱内装满燃油)按车辆设计资料确定; ② 车载货物重心高度取车辆货厢底板以上限定载货高度的1/2处。 (4) 消防 ① 对于距最近陆地航行超过20n mile的客滚船,应满足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第4篇第2-2章对客船的相关要求。

② a、 对于距最近陆地航行不超过20n mile的、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滚船,应满足现行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第4篇第2-2章载客500人以上或载客100人以上客船(某些适用规定)的有关要求;

b、对于距最近陆地航行不超过20n mile的、载客100人以下的客滚船以及航行时间不超过4h的车客渡船应满足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第4篇第2-2章载客500人以下或载客100人以下客船(某些适用规定)的有关要求。

c、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结构防火、探测和报警、灭火系统的设置、甲板排水等应满足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第4篇第2-2章对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要求。

③ 上述①和②未涉及者均应满足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第4篇第2-2章对客船的有关要求。

④ 在设计客滚船的脱险通道时,应按MSC/Circ.1033“客滚船简易撤离分析指南”的要求运用撤离分析方法计算乘客撤离时间。 (5) 救生设备与装置 ① 按法规第4篇第3章对客船的要求,其中,救生艇、筏的配备可按如下三者之一要求,且对于吊架降落的救生艇筏,其在登乘位置时吊架顶部至最轻载航行水线之间的高度应尽可能不超过15m:

a、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第26条对短程国际航行客滚船的要求配备;或

b、救生艇的配备不少于全船总容量的30%(每舷至少应配备1艘机动救生艇),以及抛投式救生筏(自行扶正的/带顶篷的两面可用的)加海上撤离系统的配备不少于全船总容量的80%或吊架降落救生筏(自行扶正的/带顶篷的两面可用的)的配备不少于全船总容量的80%;或

c、救生艇及吊架降落救生筏(自行扶正的/带顶篷的两面可用的)的配备不少于全船总容量的50%(每舷至少应配备1艘机动救生艇),以及抛投式救生筏(自行扶正的/带顶篷的两面可用的)加海上撤离系统的配备不少于全船总容量的60%或吊架降落救生筏(自行扶正的/带顶篷的两面可用的)的配备不少于全船总容量的60%。 ② 按SOLAS第III章第29条对客滚船长决策支持系统的要求。

③ 每件救生衣除按①要求外,还应配备一盏符合IMO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2.2.3要求的灯。 ④ 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海上撤离系统的登乘站和最轻载航行水线之间的船侧不应有任何开口,并应设有保护该系统免受任何突出物影响的设施;

b、海上撤离系统应布置在能安全降落的位置,应特别注意离开推进器及船体陡斜悬空部分,并应尽可能使海上撤离系统能从船舷平直部分降落下水。

c、每一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应使通道或平台,或其存放或操作装置均不会妨碍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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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设备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操作。

⑤ 配备海上撤离系统时应确保登乘地点和平台或救生艇筏之间的通信联系。 ⑥ 配备海上撤离系统时还应设置使用该系统的船上训练辅助设备。 ⑦ 客滚船应设有一个直升飞机搭乘区域。 (6) 航行设备

按法规第4篇 第5章的要求执行,航区为近海航区,但同时要考虑海事局有关VDR的配备要求。

(7) 无线电通信设备

按照法规第4篇第4章的要求执行,海区为A1以外海区。 (8) 信号设备

按照法规第4篇第8章的要求执行。 (9) 防污染

按法规第5篇的要求,且应满足油污水零排放及设置与航程相适应的污油水舱。 (10) 车辆系固 ① 车辆运动加速度与力的评估按IMO CSS《货物堆装与系固安全实用规则》附则13中“改进的计算方法”及海安会通函 MSC/Circ.1026《货物堆装与系固安全实用规则》修正案。 还应注意各车辆甲板在基本加速度表中甲板位置的确定。对于其他确定运动加速度的方法应提供资料,经本社认可可接受。 ② 车辆甲板上系固设备的配置可参考IMO A.581(14)决议《滚装船运输道路车辆系固装置指南》。 ③ 上述IMO CSS《货物堆装与系固安全实用规则》附则13及IMO A.581(14)决议《滚装船运输道路车辆系固装置指南》见中国船级社《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 (11) 其他安全要求 ① 应按法规第4篇第2-1章1.14要求在驾驶室设置指示器。 (12) 机电设备除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中国船级社的钢质海船规范的相关要求。 (13) 舒适性要求 ① 船员舱室设备应参照法规第7篇的要求。 ②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应参照法规第8篇的要求,且保证乘客每人至少有座位。 5.2 船级部分 5.2.1 船体结构 5.2.1.1 规范计算

(1) 船体结构应满足CCS钢规第2篇第1章、第2章、第4章、第9章、第15章和第8篇第5章的有关适用要求。

(2) 船体结构的总纵强度应满足CCS钢规第2篇第2章第2节的要求。当强力甲板下舷侧外板具有较大的开口,使舷侧外板明显降低了向强力甲板传递剪力时,强力甲板及其以下开口范围内的纵向连续构件对总纵强度的有效性可采用有限元直接计算来确定。 5.2.1.2 直接计算 (1) 一般要求

① 车辆甲板结构同时设置强横梁和纵桁时宜采用直接计算法来确定强横梁和纵桁的尺寸。 ② 船体结构横向强度的直接计算。 (2) 设计载荷 ①船舶运动加速度

(A) 船舶运动时的摇摆周期和摇摆角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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