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凿岩作业
(1)浅孔一般采用平行或交错布置,炮孔直径一般不大于50毫米,孔深一般不大于3米。
(2)中深孔和深孔一般采用平行和扇形孔。中深孔直径一般为51~75毫米,孔深一般为8~15米。深孔直径一般为80~165毫米,孔深一般为15~25米,最大不超过60米,大直径深孔偏斜率不大于1%。
(3)炮孔孔位、方向、倾角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炮孔不得穿入顶底盘、充填体和矿柱。在同一地段,禁止顶板处理与凿岩、装药、设备修理同时进行。
(4)钻凿的炮孔需经验收。中深孔和深孔需经测量人员验收,并绘制炮孔实测图,对不合格的炮孔应进行处理或扑孔。
(5)凿岩作业禁止打残眼。 十四、爆破作业 1、一般规定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同一次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同一厂家、同批生产的起爆器材。 (3)试验研究新爆破方法、新爆破工艺、新爆破器材必须事先提出试验报告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批准。重大试验项目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4)矿山各种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工作面爆破危机相邻井巷安全时,必须测量其准确位置,并在相邻井巷设置警戒。
(5)矿山各种爆破作业都必须有相应的爆破设计。
(6)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下列规定,并需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a、一次爆破炸药量在100吨以上者,应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派人同矿山共同组织爆破工作。
b、一次爆破炸药量在30~100吨者,应报地区(直属)公司审批,地区(直属)公司派人同矿山共同组织爆破工作。
c、一次爆破炸药量在30吨以下者,由矿山主管领导审批,并组织爆破工作。
(7)在有高硫、高温和可燃危害的矿床,必须进行专门的爆破设计。 (8)矿山应制定爆破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浅眼爆破
(1)浅孔采矿爆破一般采用硝铵类炸药、柱状连续装药结构;应试验推广高威力炸药,提高装药密度。
(2)浅孔采矿爆破一般采用非电导爆管起爆法。 3、中深孔、深孔爆破
(1)中深孔、深孔爆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设计说明书内容:爆区地质和周围情况简述;对采准及切割工程评价;崩矿量、补偿空间、挤压系数、炸药量计算;起爆方法和起爆顺序;起爆药包加工和装药结构;起爆网路计算和联结方法;杂散电流测定及停电区域;地震波和空气冲击波影响范围;通风;恢复生产;警戒位置与人员撤离;爆破指挥系统与劳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经济指标;
b、设计图纸内容:采准切割实测图;炮孔实测图;炮孔装药结构图;起爆线路敷设图;地震波、空气冲击波影响范围及警戒布置图;爆破劳动组织图表;崩落影响范围图。
(2)为提高爆破效果和降低地震效应,应采用微差起爆。
(3)中深孔、深孔爆破一般采用硝铵类炸药。矿山应推广机械化装药和高密度、高威力炸药。
(4)起爆方法一般采用单一的非电导爆管起爆系统;复杂和大型爆破可采用复式起爆法。
(5)大爆破区100米内,从运送炸药开始至放炮结束,禁止任何爆破作业并设置警戒。
(6)采场爆破器材的运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运药通道和爆破现场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禁止明火,药堆距灯泡不得小于1米;
b、起爆材料应由专人(专车)在装药时运送到现场。 (7)采用装药车(器)装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车(器)和输药管必须采用经国家鉴定的产品;
b、不准不良导体垫在装药器下面,装药车必须接地,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万欧姆;
c、炸药装填前应过筛,防止堵管; d、装药风压不能超过设备额定值;
e、电力起爆管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器装填结束,并撤离设备后,方准装入孔内。
⑻导爆索和非电导爆管的网路联结和起爆,可采用串联、并联、簇联和混合联。网路一般采用双股导爆索或联成环路。
⑼非电导爆管起爆法进行微差起爆时,一般应采用孔内微差法。 ⑽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应采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和炸药起爆导爆管。 ⑾电雷管起爆网路一般采用混合联接。
⑿接近地表的爆破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不准在雷雨天进行。地下深部爆破时,在雷雨天应加强现场杂散电流的监测。
⒀电雷管起爆网路必须采用专用线路和电源,不准带有其它负荷。未导通联接前,各脚线、串组、分支和主干线路都必须短路。
⒁起爆电源可采用交流、直流电源或高能起爆器。
⒂采用大直径深孔球状药包爆破的矿山,必须进行爆破漏斗试验,以求获得最佳凿岩爆破参数。
⒃大直径垂直深孔球状药包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高密度、低敏感度、高威力、高爆速和爆后产生的气体符合地下爆破要求的炸药。
b) 分层爆破高度一般为3~4米。采场最后一个爆破分层高度不应小于7~10米。
c) 每次爆破前必须测定每个炮孔深度,绘制采场顶板等高线图,结合爆破漏斗试验资料,编制爆破设计。
d) 矿山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破后炮孔气体燃爆和爆破诱导硫化物粉尘爆炸。
4、硐室爆破
⑴地下硐室爆破,一般适用于其它爆破方法难以回采的矿房、矿柱和空区处
理。
⑵硐室爆破最小抵抗线应根据矿岩性质和爆破对象的几何尺寸确定,但不得因爆破而破坏邻近的井巷、设备、矿房和矿柱及其上下盘的稳定性,最小抵抗线一般为6~8米,硐室一般应采用平行或交错等距布置。
十五、采场运搬 1、重力放矿
⑴重力放矿适用于留矿法、空场法和有底柱的崩落法采场放矿。
⑵采用中深孔、深孔、硐室、自然崩落落矿方法时,一般应设置二次破碎巷道或硐室。
⑶采用有格筛漏斗自重放矿时,格筛应向二次破碎巷道或硐室倾斜2~3度,漏斗溜出的矿石堆不应超过格筛总面积的2/3。
2、振动放矿机放矿
⑴振动放矿机的埋设参数、动力参数和几何参数,应根据矿石的物理力学性质、矿石最大块度和运输设备经设计确定。
⑵采场落矿前,振动放矿机上部的漏斗必须充满矿石。
⑶矿石中粉矿含量较大而干燥的采场采用振动放矿机出矿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防尘措施。
⑷处理卡斗大块时,应严格控制一次炸药量,且炸药应尽量远离振动放矿机台面,以防破坏台板;必要时,应采用浅孔爆破。
⑸漏斗口有淋水时,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电动机受潮。 4、铲运机出矿
⑴铲运机主要适用于空场法、充填法、无底柱分段崩落法的采场出矿。 ⑵铲运机了矿的单程运输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柴油铲运机一般不大于150米; b) 电动铲运机一般不大于100米; ⑶铲(装)机一般不得在弯道上装矿。 ⑷装矿进路路面应平整、无杂物、无积水。 ⑸严禁用装设备的铲斗破碎大块和处理顶板浮石。 ⑹柴油铲运机必须安装废气净化装置和配备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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