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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2 15:32:5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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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兴波煤业有限公司兴波煤矿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富源县兴波煤业有限公司兴波煤矿。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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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或副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副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矿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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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矿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矿长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矿总工程师对本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矿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矿长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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