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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条 本指引根据2009年6月20日之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律师办理土地实务操作方法制定。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应以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本指引由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主要执笔人:李晓斌、刘正东、程建平、常鸫旻、周胜、张庆华、孟凡胜、徐西华、张茜、肖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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