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
论证报告成果规定
(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修改原则
第三章 修改论证
第四章 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五章 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六章 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修改原则
第三条 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 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 修改论证
第六条 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 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由市规划局承担
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 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 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六、其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所指定的论证内容。
第四章 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包括:控规修改说明书、图纸、附件,控规修改方案电子文档。所有图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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