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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施工沉降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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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施工沉降观测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土地资源已经日渐减少同时人们对住房需求的不断增加,这两者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就迫使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因此高层的邻近区也出现越来越多的深基坑开挖、超高施工机械等。为保证超高施工机械等的安全性、深基坑开挖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以及建筑物正常使用寿命和建筑物的安全性等;沉降观测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建筑物越高,荷载越重,对基础的要求也就越高。为确保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监控真实有效,对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须做到规范、精确、及时,只有严格按照建筑物沉降观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测量,才能得出客观真实的观测结果,这样才能正确指导施工,在出现异常的沉降和变形时,才能及时的采取加固补强等措施,避免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 一、不均匀沉降、变形的危害

高层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后,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基础变形,上部荷重,工程地质条件及外界扰动等,使建筑物产生沉降、倾斜、甚至倒塌。如继续教育课时中事例中提到的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在建13层住宅楼倒塌事件中,虽然原因是因楼房北侧在短期内堆土高达10米,南侧正在开挖4.6米深的地下车库基坑,因两侧压力差致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而导致房屋倾倒。但是施工单位如果能在南侧地下车库基坑开挖与北侧堆土时及时的对“莲花河畔景苑”增加沉降观测次数,并即时对所测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决对会发

现其沉降数据随着基坑开挖与堆土的施工,其沉降数据与原阶段相比会有较大的变化,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基坑开挖与堆土对其房屋的影响,如果在“莲花河畔景苑”未倒塌前及时发现“压力差”产生的影响,只要采取停止堆土等简单补救措施就会避免该楼房整体倒塌的。因此在整过房屋建设过程与建成后沉降未稳定前或相邻的建筑物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不仅仅对建筑物沉降进行观测,还须针对观测目的制定观测次数、并预计沉降量大小和沉降速率。即时对所采集的数据及时进行整理、归纳和研究,得出建筑沉降是否发生异常,让沉降观测起到真正意义上的预见性作用,更好地为工程服务,否则就失去观测意义。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前项目建设中,沉降观测的施测主体及费用在建设或施工合同中多数未对该项有专项条款进行约束或明确主体等,基本上由施工单位进行监测记录,费用自理,而施工单位往往对此投入的人力物力少,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普遍存在只要按照设计图纸、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能满足安全、功能和质量要求即可,沉降多少,与自己无关的思想状况。 2、有的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工程的竣工验收,对沉降观测的数据弄虚作假、主观编造,提供虚假的均匀沉降资料,完全不能真实反映房屋沉降变形情况。有的甚至在房屋因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结构裂缝出现时,还以其资料搪塞,隐瞒其不均匀沉降,掩盖事实等,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3、施工单位虽然进行了测量,可往往测量仪器设备精度不够,随意性较大,测量员技术参差不齐,固定原则做不到,未能按规定进行即时、定期核对与分析,观测点基准点设置不符合要求,观测时间、周期不合理等,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未按要求进行继续监测,连续性不够。

4、监理单位在沉降观测实施过程中监控力度不够,在施工阶段至竣工

前控制较好,可竣工后较为缺乏。 三、明确沉降观测各参建单位责任

沉降观测的测量记录资料是真实反映地基质量的重要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把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观测列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将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列为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查的项目。沉降观测属于建筑变形测量的范畴,实际测量规范主要以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为依据。从技术规程、操作要求、施工特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谁是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在沉降观测中各自的职责,等未作明确界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项目实施前将各参建单位在沉降观测中的责任明确。

1)、设计单位:如能根据设计规范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房屋建筑结构,地质情况等在设计文件上明确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观测的时间、观测方式,测量仪器的精度,允许沉降量、沉降差、允许沉降速率等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在设计总说明中明确。

2)、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能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协调检测单位与其他参建各单位的关系;负责或委托相关单位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作好存档。对于沉降检测异常、需要进行处理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其带头作用,并组织施工及各参建单位采取加固补强措施等,确保业主方利益。

3)、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作好沉降观测点的协助工作,施工期间观测点、基准点的保护。并积极配合测量单位的施测工作。定期作好沉降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如是委托施工单位观测的,首先须编制沉降观测方案,建立控制网,设置观测点和基准点。及时按规范要求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进入稳定阶段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成果,并

出具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4)、监理单位:审查观测(施工)单位资质是否合法有效;审查施测人员资格,观测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达到精度要求;观测点、控制点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检测合同的要求,保护措施是否到位;监控观测数据如异常,及时报告建设、设计、勘察、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查沉降观测报告数据是否真实;并作好竣工后沉降观测的监控或移交物管等。 四、结束语

沉降观测对建筑物沉降是否发生异常具有很好的预见性,可是在我们的施工现场还存在很多误区。因此相关质量管理部门及参建各单位应十分重视其重要性,加强监控力度,如能形成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施测,确保其真实性、专业性、连续性、高精度等,让沉降观测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作用,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服务。

贵州省《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培训都匀班25期311号张武斌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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