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23 16:29:2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是不记名,可转让的,以后有人持存单来取款,银行有义务付款,所以银行拒绝付这6000元。这个人感到很委屈,小偷被捉到了,事情弄清楚了,结果银行还是不给钱。报纸上报道了此事,标题是“何时还我血汗钱”。银行感到也很委屈,这个存单无法证明毁损,灭失,它相当于钱,是可以转让、流通的,无期限的,如有人善意持有后来要求付款,银行没理由不付款。但银行没有占有这个人的“血汗钱”。这种“还我血汗钱”的慈悲心是民法理念的必然结果。

在这里,我想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都不是主张没有商法的存在,民商合一也不是商法没有存在的必要,毕竟民商合一中有“商”这个概念,既然走民商合一的道路,商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为什么不把“民商”叫“民法”呢?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中,商法并非不足称道的。较商法而言,民法是博爱的,它同情、保护、关爱弱者,有着很高的道德水平,如不关心弱者,民法认为是“恶”的,但商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恶”的,因为它鼓励人们赚钱,唯利是图。如果现在我们不承认商法存在的必要性,还局限于“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道德说教,恐怕市场经济无法进行下去了。就现实而言,我们的市场还不健全,我们的商人处于发展阶段,如果不鼓励商法的理念,就不会有矫枉过正的结果。因为我们社会中市场的东西还是太少了。

总之,我认为票据法定位在商法,如果走民商合一的模式,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紧密联系。梁慧星先生在讲授《合同法》时,讲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是合同正义与合法效率。如正义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取义而舍利。梁老师又讲,在制定合同法中有几项立法原则,其中一项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5

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意思是人人有工作干,有饭吃,有衣穿,这是个大目标。那么,票据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如果票据法追求经济效率,那么这部法律一点伦理道德都没有。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相冲突。而且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尤其是二战后各国的立法、法理、司法中都强调公权,维护社会公益,如果票据法只维护商人的唯利是图,恐怕与世界立法发展潮流相矛盾。所以说票据法不只追求效率原则,但主要是效率原则。

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制度结构可以看出它的价值取向。票据本身是一张纸,从中看不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政策目标,只是商人用来作生意的纸。从本质来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促进票据流通,是维护交易安全所必需的。如基于对票据的信任而发生票据的流通行为,只因一次欺诈无效而要求推翻所有的交易,重新按合同性质来决定行为的效力,这是不安全的,不是票据法所追求的。

在这个大目标下,究竟是追求“交易秩序的安全”还是“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不无争议。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票据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到票据的使用目的,即要求有真实的合同关系,和票据的交易编号,即要求有合同的交易号码。这就把票据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联系到一起,来保证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如违法地使用票据,法律不能容忍这种违法行为,同时也认为票据是无效的。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如果把票据与合同关系相联系到一起,还不如不立票据法,有合同法就足够了。从西方票据发达史来看,票据在流通中有多种功能,如克服携带现金之不便,克服使用金钱在时间、空间上的不便、支付、结算、融资功能。只有在流通中,票据才能发生诸多功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必过分考虑使用票据

6

的目的、用途。因为可以通过完善合同法、行政监管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没必要赋予票据法太多的历史使命。

票据法只是保证票据流转的安全和流通秩序的安全,至少每一手使用票据的安全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但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签发取得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条文中使用“应当”。票据法第21条是关于汇票的,此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还要有保证支付的可靠资金来源。本票中也规定,签出本票时必须有保证支付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没对价的票据进行骗取他人的资金。从规定的“必须、应当,不得”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票据的效力。如签发空头支票的效力,是把票据效力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联系还是相分离?票据没有转让,只在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由于是空头支票而票据当然无效,但如果善意转让,如何认定票据效力?因为空头签发的支票而认为票据无效,作假者以票据无效而当然不负担票据责任,对于善意受让人因票据无效而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权利,事实上票面上并没有标明合法交易或非法交易,这样使“亲者痛,恨者快”。

许多学者撰文批评这种现象,因为这个票据原理早已被西方国家法律所采纳。但立法论证中,因为当时票据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很陌生,中国人民银行显然具有权威,他们认为不能主张票据无因性,这样必将使票据成为骗人的工具。他们希望票据法解决不使票据沦为“骗人工具”的结果。但实际中,票据只是流通中的一张纸,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票据法可以进行规定。对于如何避免票据成为骗人工具,应由其他法律部门作出规定,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票据

7

法的法律责任这一章,如追究刑事责任,要在刑法典中寻找;如追究民事责任,要在民法侵权法中寻找。所以我们应当承认票据法的功能有限性,对于价值取向来讲,公正与效率可能过于空泛,维护票据流转秩序应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在私法领域,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如违反禁止性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推定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商人往往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中寻找法律漏洞,来牟取法律上的利益。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个期货纠纷的案例,就属于上面所讲的情形。A公司欲从事期货交易,找到期货经纪人B公司,委托B公司为A公司炒期货。A公司并没有资金,但A公司持有A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进行炒作,共用每张500万的银行汇票26张18次,总计1亿多元的资金投入期货市场。这1亿多元的资金顺利完成期货交易,对于A公司、B公司、A银行三方获利,A公司及时清结了B公司的佣金,清偿了A银行的资金,A公司还有营利。由于期货市场发生巨大震荡,使另外的3张汇票总共1500万元炒赔了。这时承兑行着急了,在汇票没到期的情况下,诉至人民法院,以A公司与B公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为由,要求法院宣布汇票无效。本案中B公司没直接进行请求付款,汇票到了B公司帐户后转移到C公司,C公司持汇票到B银行办理了质押贷款,C公司又将汇票资金转移回B公司用于炒期货。B银行得知诉讼发生后恐怕质押权无法实现,便在汇票票面上加注委托收款的字样,说明贷出的资金属于垫付。但根据票据法规定,“委托收款”属背书人转让票据时的背书内容,被背书人无权进行此项背书,应由C公司进行背书。没真实的交易关系而签发的票据并非当然无效。那么从C公司与B银行之间的票据关系着手分析,按票据法原理,C公司与B银行在票面上记载着是“委托收款”,而真实的交易关系是质押贷款,因在这个票据关系中不涉及

8

搜索更多关于: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的文档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88ut98gizb3blza1bszm_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