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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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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颁发行政许可结果等情况记录在市局综合监管平台系统,保持电子文档记录内容与纸质文档记录内容一致。

第六章 督办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未完成的,由业务受理大厅(窗口)向承办部门发送《督办通知单》,同时将逾期未办理完成的情况抄送监察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局业务受理大厅(窗口)定期通报行政许可的受理、办理情况。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市局和分局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5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京国土法[2004]258号)和2006年12月31日印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定》(京国土研[2006]8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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