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申请人:蓝天(签名)
2011 年3 月1 日
~ ·~ ·~ ·~ ·~ ·~ ·~ ·~ ·~ ·~~ ·~ 附件四:《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民复字【2011】93 号
申请人:蓝天
住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
通讯地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100101
电话:139xxxxxxxx
代理人:宋恭毅,京华市天平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京华市城东区白沙街25 号,100860
被申请人:京华市民政局
地址:京华市永安大街147 号,100991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局长
第三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南省金叶市南关大街888 号
法定代表人:叶昌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1 年2 月15 日做出的《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
于2011 年3 月1 日向本部申请行政复议,本部政法司于2011 年3 月4 日收到该复议申请,
并代表本部对复议事项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⒈撤销被申请人于2011 年2 月15 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
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⒉认定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
司捐赠并设立“金叶基金”是违反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冠名活动,设立大型赞助用
语标牌和广泛举办作文比赛是变相进行烟草广告宣传;⒊认定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申请
人为行政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申请人称:(略)
被申请人称:
1. 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人的资格,并非
是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因此并非适格的复议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
很赞赏申请人所表现出来的公益心和社会责任感,但申请人更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来提出于法有据的申请。
2. 社会公益活动是法律鼓励和支持的好事,应当得到鼓励。被申请人是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机构,由资格和能力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且“母亲水窖”和 “金色童年快车”活动都是广为人知和具有重大积极社会效果的大型公益活动,应当得到
社会各界包括各种企业的支持。第三人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批准成立和依法进行投资
和开发的大型国有企业,不仅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还主动承担了现代公
司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许多社会公益活动。只要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不违反法
律,第三人的这类活动也是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的。
3. 第三人参与的公益活动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第三人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
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
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不含烟草促
销元素。因此第三人的捐赠是其公司形象的塑造,而非烟草促销活动。
4. 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禁止烟草企业从事非促销性的社会公益活动。这种
公益活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不得从事的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
行为。而且该项活动中所竖立的赞助用语并非广告宣传活动,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该公司
任何烟草广告中使用过;即便使用,也不同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
烟草广告,即“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
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5. 在捐赠活动后,使用‘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在周边几个县开展
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被申请人开展的“金色童年快车”公益项目中的一项内容;该赞助用
语是激励人勤奋务实,奉献拼搏的立志警句;第三人派员参加该项比赛是捐赠协议中“履
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为该项公益活动提供人力支持;该项活动的主办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人的参与也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商业冠名资助的体育或演出活动,与我国现行
广告法律法规并无抵触。
6. 申请人在我国的直接适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条款的主张并
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我国的法律实践。申请人直接引用该项公约的做法于法无据,不
应得到支持。
我部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确实接受了第三人捐赠的1000 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 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
动过程中,第三人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并以此为其
网页上的标志;在捐助活动后,被申请人在京华市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标题
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第三人为履行协议规定而派员参与现场服务。
本部认为:
1.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为“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本复议申请人并非其自身合法
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但本着向人民负
责和为民服务的精神,我部不回避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尽管申请人的复议资格缺乏法律根
据,但我部愿意在明确申请人资格缺失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积极和客观的 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 被申请人是国家依照法律和政策成立的专门从事社会福利保障公益事业的机构,
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从事“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等社会福利和保障方面的公益活
动。本复议案第三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
围内进行投资、开发”。同时第三人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
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不含烟草促销元素。
据此,该活动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企业形象的塑造,并非烟草促销活动。其他如竖立大
型赞助用语的标语和标牌、开展以赞助用语为题目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等活动均非广告宣传
活动,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任何烟草广告中使用过。这些活动和行为均不构成烟草广告行
为。
3. 《烟草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
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
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本复议案中被申请人接受第三
人的捐赠,设立的“金叶发展基金”并没有使用第三人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虽然确有
相同的字出现,但并非其公司名称或产品商标,而且捐赠活动也不是“带有冠名、冠杯内
容的赛事、演出”活动中的广告,因而不在有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范围内。
4.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无禁止烟草企业从事公益活动的明确规定,国际公约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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