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违章搭建物业公司怎么办
别人家物业公司一:
【基本案情】
张女士买了一处住房,后请工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在此过程中,她在厨房外北阳台上搭建了一间约8.5平方米的厨房,且进行了内外装修,系违章建筑。
某日,物业保安人员来到张女士房屋,限装修工黄某5分钟内离开房间。黄某离开后,该物业公司的有关人员将张女士家的北阳台厨房吊顶、屋顶、墙体等多处砸烂。第二天上午,张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交涉未果。当日晚6时许,物业公司的邱某带领该公司数人,从张女士邻居的窗口跳入张女士家北阳台,将其违章搭建的厨房全部砸毁,厨房内的生活设施及物品全部被毁坏。
事后,张女士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物品损失费2.3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物业公司提出,外阳台上搭建的厨房是违章建筑。此外,张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指出,自己对搭建的厨房是违章建筑不持异议,但物业公司无权拆除违建,由于物业公司的损害行为,毁坏了自家外厨房自来水管及厨房排油烟气管等。由于自来水管损坏漏水,还造成邻居家厨房、餐厅装潢受损,费用达4685元,要求物业公司一并赔偿。
【法院观点】
张女士搭建的厨房虽系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但该权利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无权行使此权利。作为厨房的搭建人,张女士投入的建筑材料、人工费用及厨房内的生活设施、物品系其合法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擅自闯入对方民宅,毁坏财物属不法侵害行为。该公司的侵害行为与原告财物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全部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鉴定结论总损失额为1.2万元)。
【案件简析】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业主虽然进行了违章搭建,但如果相关材料设施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则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并非行政机关,无权强行拆除。物业公司应避免采取暴力强拆等措施,不应破坏业主个人财产或造成人员伤害。
别人家物业公司二: 【起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
【基本案情】
游某购买了苏州工业园区湖滨某别墅。物业D公司与游某及案外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确定由物业D公司对该小区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游某应自觉遵守《某别墅临时管理规约》。该管理规约规定,业主在装修时应当保持小区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楼宇外貌整体美观,不得改变物业的外表外墙,不得私自在物业的外墙表面或阳台部位涂抹、开洞或以任何方式改变其外观。
装修过程中,游某向物业D公司出具《装修管理承诺书》,再次明确了装修会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后物业D公司发现游某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后院公共围墙破坏并开设门洞安装了出入后花园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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