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编校质量与语言文字差错防范
周 奇
讨论四个问题:1.图书编校质量的标准;2.书面材料语言文字出错类型和原因;3.语言文字差错的编校防范;4.编校人员要建立语言文字优势。
一、图书编校质量的标准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以行政法规形式,为图书质量制定了标准。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将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法律意义的产品质量标准,就是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准许进入市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已经进入市场的必须撤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本质的内容。制定产品
市场准入标准,目的就是保障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图书也是一种消费产品,精神消费产品,也存在“消费安全”问题,同样需要可操作的市场准入标准。《规定》中的“合格”标准,就是图书市场准入标准。
《规定》将图书质量分为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个项目,并给每个项目制定了合格的标准。四项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
“内容质量”是图书质量最本质的表现,因为图书是内容载体,图书的价值在于其负载的思想文化信息。西方出版业有识之士,把出版业定性为“内容产业”,这是很有见地的。
“编校质量” 是个新概念,《规定》里没有确切的定义,通常理解为:图书成品的差错率,主要指语言文字差错率。消灭差错是编校工作最基本的任务,所以把“差错率”作为衡量编校工作质量的一个尺度。《规定》第三条規定: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即为质量不合格图书。
《规定》为什么将语言文字差错率作为评价图书质量的重要标准?因为图书里的思想文化信息是通过文字记录的,语言文字质量对内容质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南朝文论学家刘勰指出:“心既托声于言,言亦
寄形于字。”心,指思想,思想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语言要通过文字来记录。鉴于此,他在《文心雕龙》中提出著书立说的三条最基本要求:章无疵,句无玷,字不妄。清代校雠学家戴震说得更明白:“经所以载道、所以明道者,词也;所以明词者,字也。学者由字以通其词,由词以通其道。”科学的思想文化内容,需要通过正确的字词准确地表达。用字、用词错了,会影响思想文化的准确表达,从而影响图书载道、明道的功能,影响思想文化的传播和传承。
《规定》为图书编校质量制定的量化标准是: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不合格图书不得进入市场,已经进入市场的必须撤出市场。这个“万分之一”就是图书编校质量的红线,也是图书市场准入标准。
《规定》的出台,将图书质量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我国行政立法体系,包括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两个层次。中央行政立法又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委的立法。《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立法。行政立法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现管理目标的方法和途径。既然是立法,自然具有拘束力,
这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实施后,相应个人、机关、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不能做出与该行为相抵触的行为。
为了依法管理图书质量,《规定》制定了对不合格图书生产者的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不得重印发行)。
第十九条: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二、书面材料语言文字出错类型和原因
为了保障图书质量,必须做好编校工作,把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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