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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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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号 1 2 法律部门 宪法 民法商法 招标投标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3 4 5 6 7 行政法 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 刑法 包括的主要法律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3)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xx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办法”、“xx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xx办法”、“xx规定”)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二)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注: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不是使者。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二)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2、被代理人死亡和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但必然引起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七)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否为善意没有要求)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八)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种类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企业经营权 4、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二)土地所有权

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不需要登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4、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4、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注: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6)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7)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四)地役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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