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8]107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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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9号)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及时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函》(辽国土资函〔2018〕180号)精神,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地方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的指导作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调整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岗培训等费用相分离的做法,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岗培训费用纳入征地成本;严格落实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执行法定最高标准的要求,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明确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充分体现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二、工作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一)工作必要性。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法定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葫芦岛市行政辖区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在实施征地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上轮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成果完成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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