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兹乡人民政府
关于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奖励办法
为弘扬正气,进一步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经特兹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乡行政区域内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条件
(一)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检举、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破获案件的;
(二)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
(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制止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之免受或减轻侵害,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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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标准
对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一)积极举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使公安、司法机关成功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每案奖励200元; (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每案奖励300元;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行政拘留对象的每案奖励100-200元;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刑事拘留对象的每案奖励200-300元;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入室盗窃、“两抢”、“八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每案奖励200元-300元; (六)积极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之免受或减轻侵害,事迹突出者的奖励400元; (七)事迹突出者的给予重奖; 四、奖励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有功人员向乡综治办直接提出申报。
(二)申请核实。由乡综治办,向派出所对事实进行核实。
(三)申请审核。西洛派出所核实后送特兹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由特兹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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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拟定奖励标准。
(四)提请批准。特兹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核后,报请特兹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重大奖励者报请特兹乡党委、特兹乡人民政府批准。
(五)表彰奖励。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有功人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对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励,一般应公开宣布;表彰奖励者若要求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宣布,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奖励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接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六、实施时间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特兹乡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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