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以下简称临时接管)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临时接管。 第四条 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六)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臵或者抵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临时接
管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应明确成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临时接管机构,负责被接管企业的临时运行管理,保障城市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第七条 临时接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提出临时接管申请;
(二)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正式启动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三)临时接管机构向特许经营企业出具政府批准文件,进驻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接管;
(四)临时接管期间,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正常生产,其他部门按预案分工协作;
(五)在临时接管的同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谈判,对同意及时整改、接受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能挽回影响的,可以继续经营;对拒不整改、无能力恢复正常生产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重新招标择优选择后续特许经营者。
第八条 接管机构应在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严格按预案组织运作,保障城市供应和员工队伍稳定。
第九条 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企业承担,被接管企业拒不承担的,从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十条 被临时接管并终止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投标。
附件5: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以下简称市场退出)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活动。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按本制度规定退出:
(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且未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提出延期申请;
(二)特许经营协议签定双方就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达成协议; (三)特许经营企业被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因本制度第四条(一)项之情况需退出的,特许经营企业应于届满前2年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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