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mm以内,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和混凝土的收缩徐变。
2.11.16对于老桥不同类型的病害,监理、施工单位在拼接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维修加固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认真组织桥梁病害的核查、维修和补强加固,然后再进行拼接施工。
2.11.17改扩建项日需拆除旧桥时,施工单位应针对每座桥梁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安全及保畅方案,内容包括交通分流办法、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保措施等。拆除工程中应适时恢复封闭段的主线交通,将施工对交通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2.11.18原则禁止使用拔杆架梁的施工方案。对不得不采取拔杆架梁的施工部位,征得项目管理机构同意后,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保证措施,在监理审查同意后,由项目管理机构报市(区)运输交通局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使用拔杆架梁方法。
2.11.19在隧道施工的初喷、初期支护、二衬等环节中要至上而下落实“及时性”的原则,确保隧道施工各工序在适当间距下连续均衡流水作业,整体推进。
2.11.20隧道支护方式应采用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围岩级别及时调整。隧道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初期支护及二次衬砌的施工,防止围岩变形过大或发生塌方。
2.11.21在隧道防水板施工前必须建立以地质雷达检测为主的初期支护中间交工验收制度。检测的内容应包括空洞、厚度、强度、净空和排水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二次衬砌施工。
2.12检测管理
2.12.1路网项目的检测工作包含验收检测和监督检测,分别由质量监督部门和项目法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管理机构委托。负有政府监督职责的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的省公路局为监管工程质量,可委托检测单位开展监督检测。
2.12.2验收检测分为交工验收检测和竣工验收检测两个阶段。由市质监站和项目法人单位协商,根据《公路T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安排开展相应的验收检测工作。 2.12.3市质监站在验收检测中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竣交工鉴定检测工作,并监督验收检测全过程;检查、考核检测工作实施情况,组织人员核查鉴定检测工作,协调、解决检测中遇到的有
关问题;审查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资料,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成果予以确认,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向项目法人下发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对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管理,抽查检测成果。
2.12.4在验收检测中,项目法人向市质监站备案后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编制检测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并组织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分析检测数据,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将问题整改结果上报市质监站。
2.12.4桥梁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隧道支护地质雷达检测、刚构桥监控等关键工程检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建立专项档案。重要结构的隐蔽工程在下步工序施工前均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独立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 2.12.5检测机构必须科学、公正地进行检测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对检测数据和成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到委托后,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编制检测方案,并经市质监站和项目单位审查认可。
2.12.6检测荜位应分阶段提交检测成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检测情况和问题落实情况报委托单位。要及时汇总检测数据、资料,向委托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严格按相关安全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违章作业。
2.12.7隧道工程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施工监控量测,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要求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交详尽的预报和监控工作方案,确保预报和监控数据有效地指导施工,及时调整围岩类别和支护要求,确保初期支护变形值符合要求,在围岩异常急剧变形、处于危险状态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采取应急措施。
2.12.8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原则上路网项目应由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主要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丰富的检测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技术状况完好,技术参数满足工程检测技术要求。优先使用自动化和无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2.13交竣工验收
2.13.1路网项目完成应进行交、竣工验收。工程交、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省交通运输厅
《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交办[2010] 97号)等有关规定。
2.13.2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施工单位按《公路T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CF8011-2004)附录A要求,将本合同段工程划分为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质量管理、评定和计量支付共同依据。
2.13.3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中间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中间交工,将其所属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得分进行加权汇总,形成对分部(单位)工程的评价。
2.13.4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由市质监站负责组织,其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应按照单位工程的进展及整体工程完工情况分阶段实施,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质监站应反馈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整改处理,整改到位后再申请复测。
2.13.5试运营前的工程交工验收可由市级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单独或若个合同段合并进行交工验收时.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完工时间相近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可合并验收。
2.13.6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并抄送监理单位。试运营前的交工验收完成后,验收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竣工验收单位备案,同时抄送质量监督部门。 2.13.7合同段内路基工程全部完成后,经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机电、绿化、房建等附属工程,可单独进行交工验收。机电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必须通过机电系统的试运行后方可进行。绿化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应在一年生长周期满后进行。房建工程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并向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3.8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时应明确接管养护单位的养护管理责任和原施工单位的缺陷责任期责任。交工试运营后不得出现养护管理责任缺失现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时未明确接管养护单位的不得进入试运营。对于公路改线后的旧路应根据公路性质及时移
交地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2.13.9竣工验收前应完成档案、环保、水保等专项验收。档案验收由省公路局局负责。环保验收由审批该项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保验收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13.10路网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在工程交工验收满2年后进行,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是: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出现的病害已全部处理;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检查复测依据《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明确验收意见相关的各种单项和专项验收合格;工程决算通过审计并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确认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应按照建设管理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
2.13.11交、竣丁验收中需要的报告、各种资料及质检部门的检测结论等均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收集、整理,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负责。
2.13.12竣工验收采取会议形式。参会人员讨论通过验收委员会名单,听取有关单位汇报,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2.13.13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费用,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成建设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未明确时,验收费用由项目管理单位承担。
2.13.14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各相关单位落实会议决定和建议。
2.13.1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未报归档资料的项目,不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章路基工程 3.1 -般规定
3.1.1路基工程开工前,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与核对,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提出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
1充分调查沿线地质情况,重点对滑坡、高边坡、特殊地基等路段进行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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