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 A/1 HL-WI-AJ-136 保安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7.2.4.1.4进行文化和智力测验
这项工作包括出题、组织监考、评卷、登分等项事宜。 7.2.4.1.5政审、录取
对面试、体检、考试均合格的应聘人员,要按照保安人员的政审条件和程序进行政审,审查其是否符合保安员的政治标准和品行标准。在政审合格后,依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录用。凡被录用者,应发给录用通知书。 7.2.4.1.6签订聘用合同
凡决定录用的,保安应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由于保安人员的流动性大,为防止聘用后发生纠纷或问题,所以可以实行担保制度,即在签订聘用合同前,由被录用者提出一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的人作担保。 7.2.4.1.7试用期的考察
在签订聘用合同前,要明确告知被聘用者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考察,才能成为正式的保安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果发现不符合保安人员条件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予以淘汰。
制订 审核 余永约 廖辉文 受控文件 严禁复制 第21页共5页 批准 李才秋 颁布日期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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