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的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或者在我国境外临时仲裁,故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没有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应当依据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这三要素来判断民事关系的涉外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对苏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复函,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2012年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综述”(沈红雨,最高院民四庭),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302/2:185)。
9. 仲裁员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的披露
——仲裁员和代理人之间只是拥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和共同出席典礼活动的经历,不足以构成对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影响。
标签:仲裁⊙特定关系⊙披露
案情简介:新加坡中天投资集团主张仲裁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系某高校的毕业生,而仲裁员是该代理人所毕业高校的法学院院长,且在由该代理人担任主任的律师事务所开业时,曾邀请该仲裁员作为嘉宾出席典礼,表明代理人与仲裁员之间存在密切的社会关系,仲裁员对该事实未予披露,属于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因此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仲裁员和代理人之间只是拥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和共同出席典礼活动的经历,不存在直接的授业指导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不足以构成对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影响,不构成仲裁规则规定的应予披露的情形,撤销事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应注意审查仲裁员与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案件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以及该关系是否足以产生当事人对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合理怀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2012
年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综述”(沈红雨,最高院民四庭),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302/2:196)。
10. 对外国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应慎重认定
——外国仲裁裁决和我国法院生效裁定对同一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虽然存在冲突,但尚不足以构成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
标签:仲裁⊙裁定⊙纽约公约⊙公共政策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以我国法院已裁定仲裁条款无效、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相冲突为由,主张对外国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法院认为:从事实看,外国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早于我国法院裁定的生效时间。且被申请人在外国仲裁程序中未提出仲裁条款无效的异议,反而向仲裁庭提出了反请求,仲裁庭据此确定仲裁条款效力与管辖权,符合仲裁地法律和仲裁规则,不存在侵犯我国司法主权的情形。关于《纽约公约》规定的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应当理解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导致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足以危及我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外国仲裁裁决和我国法院生效裁定对同一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虽然存在冲突,但尚不足以构成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因此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公共政策添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根据不充分。
实务要点:在依据《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审查时,一般不轻易动用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302/2:72)。
作者:王中华青岛友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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