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6 10:17:2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精品文档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

各开发企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2月21日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以及相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序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在本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三、开发项目在规划验收后1个月内应书面通知相关的接收单位,属成本价移交的设施(公交站场和邮政所)应附计价说明,成本造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接收通知应同时报区建设局备案。

四、在移交时,开发企业须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

.

精品文档

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按专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经接收单位签章确认后,企业自行妥善保管,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五、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

六、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并明确接洽方式。没有反馈移交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按《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七、开发企业应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同附件,并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移交。

八、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九、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十、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十一、开发项目年检时,企业应将规划部门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种类、设置标准(规模、设施要求等)、核定的建设

.

精品文档

位置、建设形象进度、规划验收情况和移交状况等列表说明,并经负责该项目的质监员签名确认。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的,不予通过项目手册年检。

十二、配套设施及移交类型 类别 教育设施 配套设施项目 中学、小学 接收单位 区教育局 区卫生局 移交类型 无偿 无偿 无偿 医疗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区残联 心 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 设施 社区服务中心 派出所等警务用房 消防站 社区居委会 邮政及市公交站场 政公用设110KV变电站 施 220KV变电站 垃圾压缩站 公共厕所 环境卫生站 邮政所

.

所属镇(街) 无偿 区公安分局 无偿 市公安消防局 无偿 所属镇(街) 无偿 归口管理部门 成本价 归口管理部门 无偿 区环卫行政主无偿 管部门 市邮政局 成本价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8h25v816kg8az813jgo32teb88j4b1005r1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