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及行业、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公司”)及光伏电站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光伏电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及基建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范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光伏电站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代表光伏电站和上级公司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六条 光伏电站安全生产机构是光伏电站安全管理的职能机构,代表本光伏电站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七条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光伏电站设兼职安全员。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人员、光伏电站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八条 光伏电站的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部的领导,同时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光伏电站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三人;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月度安全生产例会由光伏电站站长组织,光伏电站各值自行组织好周安全活动和其它安全活动。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各级安全生产人员有责任分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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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工作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它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归口管理本光伏电站内部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组织制定综合性的本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事故汇总和统一对上级单位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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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制定本光伏电站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制定和参加安全保证措施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制定本光伏电站职工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四)组织编制本光伏电站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本光伏电站对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监督本光伏电站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六)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进行考核;
(七)监督防止误操作闭锁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八)参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和投产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九)对外包及基建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监督安全生产协议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
(十)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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